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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家住四川省*市*区*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汝州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1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至2013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汝州市*小区工地承包工程。黎某某将二号楼工地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工作承包给刘某、李某、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郭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11人施工;将三号楼、五号楼二次结构工作承包给闫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6人施工;将三号楼、五号楼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工作承包给申某某、杨某某等12人施工;将承包的工程中的杂活交由兰某某、王某甲等16人施工。黎某某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后,以逃匿的方式拖欠上述45人劳动报酬共计46万余元,拖欠六年以上,其间经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黎某某仍拒不支付。2020年1月18日,黎某某将欠的45人的劳动报酬共计46万余元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黎某某以逃逸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黎某某认罪认罚、悔罪,在本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积极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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