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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2********,汉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无犯罪前科记录,住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3月初受四会市御水国际会所(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四会市御水沐足服务部,以下简称会所)实际经营者冼某某(已判决)的邀请,介绍李某甲、郑某某(均已判决)于2019年3月14日入职会所担任管理工作,被告人黎某某还与会所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已判决)签署了合作协议。

经调查核实,该会所除提供正规的浴足和按摩服务外,还安排多名女技师向男性客人提供带“手淫”、“乳交”等色情服务项目及带“口交”卖淫行为的“猫式”服务项目。2019年3月14日至3月21日,该会所提供猫式按摩(口交)总收入为50485元,安排女技师一天同时提供“口交”卖淫服务最多时达到9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参与容留他人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在容留卖淫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某某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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