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县人,南昌市**院保安,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街**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街**号**栋**单元**室)。2003年1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6个月;2005年11月被劳动戒毒2年;2016年9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容留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容留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的表弟王某某(另案处理)借送其母亲到南大二附院看病之机,以想吸毒缓解痛风为由,在被告人黎某某家中给了他现金三百元,叫他去购买冰毒。被告人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在南昌市**宿舍小区**路上将三百元毒资给了张某某,将张某某给的一小包塑料袋装着的冰毒(重量1克左右)带回自己家中,使用水壶、吸管、锡箔纸、打火机等材料做好吸毒工具,让王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9年10月18日16时许,王某某带其母亲来南昌南大二附院装心脏支架,以痛风未愈为由,又来到被告人黎某某处表示想吸毒,被告人黎某某带王某某在南昌市***厂宿舍门口的马路上与张某某见了面,王某某给了张某某毒资现金三百元,将张某某给的一小包塑料袋装着的冰毒(重量一克左右)带回家中给王某某吸食。
2019年10月25日17时许,王某某到南昌来接其母亲回家,来到黎某某家中后将前述毒品尚未吸完的冰毒吸完。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黎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大院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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