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93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K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112省道37KM+600M(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楼对开)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2. 书证;3.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联系方式1314413****;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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