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0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7********,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2007年6月2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6月4日减刑释放;201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4月3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去到顺德区大良街道**路**街**号西南侧路边,用罐子将被害人万某某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改装三轮车的汽油盗走,后将盗得的汽油装入自驾的摩托车中进行使用。
2. 2020年4月22日凌晨,黄某某去到顺德区大良街道**城**号铺对开停车位,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Y5****号牌面包车车门打开,将放置在该车驾驶位座椅下的汽车电池盗走。
3. 2020年5月21日4时48分许,黄某某去到顺德区大良街道**路**街**号西北侧路边,将被害人尤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09****号牌蓝色面包车车门打开,将放置在车内的汽车电池和一条“过江龙”搭电线盗走。
2020年5月26日14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顺德区立交桥底抓获黄某某。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共盗窃三次,上述被盗物品均未能核价。破案后,赃物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万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 冼丽红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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