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号,2015年7月20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北滘镇**中心,以攀爬方式进入**中心西门主楼办公室,盗得两台惠普牌银色笔记本电脑(经鉴定,总价值4883元)、一台小米牌白色手机(经鉴定,价值78元)以及现金590元,盗窃总金额为5551元。
2020年 4月29日10时许,民警在北滘镇**网吧将黄某某抓获,当场起获被盗的两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台小米手机;被盗现金已被被告人花光,无法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剑峰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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