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某发,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2日以被告人黄某发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19年12月1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黄某发携带毒品,乘坐云******客车由景洪市前往昆明市,12时40分许,途经关坪查缉点遇执勤人员检查,执勤人员当场从其携带的3个洗发水瓶内各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280.1克。
经检验,查获的红色药片状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理化检验报告;物证照片;查获经过;现场检查、提取、扣押笔录;毒品辨认、称量、取样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发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0.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 剑
2020年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