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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何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72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村**号。2010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200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驾驶粤R16****号小汽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售楼部对开路段,由黄某某望风,何某某持工具撬开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车牌为粤A9****号小汽车的车门,在车尾箱盗走一台手提电脑(经鉴定价值1813元)。

2.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黄某某去到清远市**区**酒店,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粤A3C****号大众车车门撬开,在车尾箱盗走五条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3500元)。

3.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与黄某某又驾驶上述车辆来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附近路段,由何某某持工具撬开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为贵ERE****号小汽车的车门,盗走车门储物柜中的一台黑色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1551元)和7200元现金。

4.2020年4月29日22时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去到清远市**区**酒店,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为粤RMP****奥迪车的车门撬开后,从副驾驶位盗走钱包一个(内有5800马来西亚币、12600日元、7000菲利宾币、1300港币、800泰铢、800元人民币)。经换算,上述外币折合人民币11752元。

5.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黄某某去到清远市**酒店,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粤RZ9****号大众车撬开后,从车上盗走现金4300元,并从车尾箱盗走一箱香烟(经鉴定价值801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某参与盗窃六次,涉案金额34626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盗窃五次,涉案金额22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自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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