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黄某生,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玉湖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全民合同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无前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伟,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无前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鸿,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无前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生,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无前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生等4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生建立一个名称为“新丽豪联盟”的微信群,利用“潮娱乐”这个APP在群里供人进行“鱼虾蟹”赌博。该赌场设赌的时间大概是晚上8点多设赌到隔天凌晨3点左右,每次设赌参赌的人次都有几十人,每局每个图案最多可以投注20000分(折合人民币200元),每把20局,每局板面投注的分数为3000分至50000分不等(折合人民币为30元至500元)。
2020年2月份,黄某生以每小时30元至50元不等的工资雇佣被告人黄某伟在赌场中负责财务管理和客服工作以及发布赌场每天的盈亏情况,黄某伟参与开设赌场至今共获利约人民币20000元;202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鸿受黄某生的邀请入股该赌场,占该赌场3%的股份,王某鸿参与开设赌场至今共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2020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生受黄某生的邀请入股该赌场,黄某生参与开设赌场至今共获利约人民币900 元;被告人黄某生开设赌场至今共获利约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生、王某鸿、黄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黄某生手机1部、扣押王某鸿手机2部、扣押黄某伟手机3部。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生、黄某伟、王某鸿、黄某生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生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伟、王某鸿、黄某生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四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周少乐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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