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户籍地同)。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盗窃罪,与2019年12月1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驾驶隆鑫牌三轮摩托车来到天堂寨恒友建筑工地负一楼将放置在工地负一楼的电缆线用手锯锯成16节后返回家中。同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再次来到该工地将16节电缆线运回家中。2019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金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正达牌“YJV22-4-150”型低压铜芯电缆价格为人民币捌仟壹佰玖拾元整(¥8190.00)。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被盗电缆线;
2.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董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辉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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