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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6********,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甘肃省庆城县**镇**路**号,无业,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9日,黄某乙(已起诉)注册成立环县融合中小企业服务公司,将办公地点租用在环县曲子镇政府服务大厅隔壁。后黄某乙与黄某丙(已起诉)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三人自2014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资金的情况下,或利用该公司宣传、或个人直接出面,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保本付息,向吴某某、郑某某等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将吸收到的存款继续用于放贷获利。经庆阳庆合信会计事务所对本案进行审计,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累计对外向73人吸收存款2282万元,支付利息154.56万元。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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