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7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10日,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某某,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6月2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重报后,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重报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万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01月0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柯某甲与柯某乙、柯某丙、黄某乙、肖某某(因伤取保候审)组织人员黄某甲等人在万载**街道**村肖某某岳父旧房屋与万某某**乡**村张某甲房屋内利用手机拨打电话与QQ 聊天软件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其专门针对以往在网络贷款平台上办理过贷款的人员以注销贷款账户,维护良好信用记录为名义要求被害人从贷款平台借款或用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转至指定诈骗账户方式进行诈骗,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01月08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吕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在贷款平台上贷款将所得35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2、2020年01月08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张某乙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在贷款平台上贷款将所得206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3、2020年01月08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自有资金38000元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4、2020年01月07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舒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在贷款平台上贷款所得28175元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5、2020年01月07日下午14 时许,被害人朱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自有资金112490.2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6、2020年01月07日,被害人黄某丙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11398.69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7、2020年01月07日,被害人张某丙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31954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8、2020年01月06日,被害人黄某丁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55953.2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9、2020年01月06日,被害人刘某甲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230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0、2020年01月05日,被害人孙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117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1、2020年01月02日,被害人陈某甲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4994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2、2020年01月02日,被害人陈某乙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将18995 元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3、2019年12月31日,被害人温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220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4、2019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丁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15289.68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5、2019年12月27日,被害人郁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31900 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6、2019年12月26日,被害人刘某乙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 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260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7、2019年12月19日,被害人陈某丙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50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8、2019年12月19日,被害人闵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70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19、2019年12月18日,被害人司某某接到一手机号码为19945305410 的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786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20、2019年12月18日,被害人曾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386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四张银行卡内。
21、2019年12月18日,被害人彭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5994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22、2019年12月17日,被害人任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4000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23、2019年12月16日,被害人吴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17989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24、2019年12月15日,被害人万某某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78035.25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25、2019年12月14日,被害人张某戊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被害人曾经以学生身份注册京东京金融账户现需要注销账户维持良好信誉为由让其添加QQ 号码解决问题,在添加对方要求的QQ 号后便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将10000 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一是不能认定黄某甲的犯罪金额,二是不能确定严坑窝点的诈骗电话拨打次数,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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