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85********,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幼儿园对面活动中心篮球场观众席处观看打球,趁被害人陈某某打球之机,盗走陈某某放置在篮球场观众席西侧护栏下方的一部白色的苹果牌iPhone XR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8元)。当日21时许,黄某甲将该盗得的手机以人民币900元卖给顺德区均安镇**手机快修店。
2020年7月20日12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中山市黄圃镇**村一出租屋内抓获黄某甲。
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 冼丽红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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