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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涉嫌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丙向湛江**公司承包了湛江**(迁建)项目搬迁村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包组一),拆除吴川市**镇**村、**村、**村、**村、**村地面以上房屋整体拆解、破除及清理全部废料并运到合适放置地点,拆除面积为144815.261平方米的工程,并指派康某某具体负责该项目。

被告人黄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1月20日私自雇请挖掘机及简易货车到吴川市**镇**村**附近盗窃了康某某负责拆除的建筑废料108立方(16车8立方的),后被康某某发现、报警并出示合同告知被告人黄某甲该建筑废料归其所有,并放弃追究黄某甲此次责任。但被告人黄某甲又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和23日再次聘请挖掘机和简易货车到吴川市**镇**村**附近盗窃康某某所属公司的建筑废料共计488立方建筑废料,其中2018年11月22日盗窃了40立方建筑废料(5车8立方的),2018年11月23日共盗窃了448立方建筑废料(53车8立方的,6车4立方的)。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88立方建筑废料值款4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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