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丙向湛江**公司承包了湛江**(迁建)项目搬迁村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包组一),拆除吴川市**镇**村、**村、**村、**村、**村地面以上房屋整体拆解、破除及清理全部废料并运到合适放置地点,拆除面积为144815.261平方米的工程,并指派康某某具体负责该项目。
被告人黄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1月20日私自雇请挖掘机及简易货车到吴川市**镇**村**附近盗窃了康某某负责拆除的建筑废料108立方(16车8立方的),后被康某某发现、报警并出示合同告知被告人黄某甲该建筑废料归其所有,并放弃追究黄某甲此次责任。但被告人黄某甲又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和23日再次聘请挖掘机和简易货车到吴川市**镇**村**附近盗窃康某某所属公司的建筑废料共计488立方建筑废料,其中2018年11月22日盗窃了40立方建筑废料(5车8立方的),2018年11月23日共盗窃了448立方建筑废料(53车8立方的,6车4立方的)。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88立方建筑废料值款4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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