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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安义县**镇**道**号**幢**单元**室,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里**镇**号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起,胡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合伙建立微信赌博群,先后组织赌博人员100余人进入该群,以接入“众亿科技”平台开“牛牛”房间赌博的方式在微信群内进行聚众赌博,并从每局的“大赢家”中抽头渔利。同时,胡某某等人雇佣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乙(已判决)、吴某某(另案处理)为发房手,管理经营该微信赌博群。

    2018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场担任发房手工作期间,微信群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70余人,其每开一个赌博房间获取人民币6元好处费,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3600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海亮悦府11号楼31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账单、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到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非同案共犯吴某某、黄某乙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组建微信群并设定赌博方式的形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童某某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88*******)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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