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粤AN1****号小型轿车乘载黄某乙到罗定市环市东路兜风,后在环市东路宝芝梦酒店对面路段被办案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3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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