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甲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从祁阳县黎家坪镇方向开往祁阳县县城方向,车辆行驶至**道**道时,与同方向右侧赵某某驾驶的黑******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相刮,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祁阳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被告人黄某甲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对其抽血取样。次日,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黄某甲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9.07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800元,被害人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信息查询单、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提取笔录、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尿液检测提取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检验鉴定已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建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