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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镇**村**村**村,住怀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09时41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车号牌为粤HY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怀某某怀城镇**大道**医院路口,待红绿灯信号放行起步时,没有充分留意前方路面情况而碰撞并辗压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植某坤,造成被害人植某坤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抢救伤者。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植某坤系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怀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植某坤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到怀某某公安局处理交通事故时被民警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执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植某铭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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