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2********,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4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9时16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途径石城县**镇**路**路段时,不慎与行人熊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受伤后经送石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晓斌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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