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涉嫌酒后驾驶云A9H**F小型轿车在阿瓦提县中心客运站路段时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李超、罗丹当场查获。经对黄*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38mg/100ml。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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