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初中,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揭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标,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9********,汉族,初中,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揭东区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张某俊、黄某东、许某鑫和朋友张某辉、莫某舜到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一车站旁某饭店吃夜宵,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标伙同同案人黄某鑫、黄某桄、黄某发、黄某贝、黄某豪、黄某华(六人均已被判决)及黄某明、黄某生(另案处理)也到该处吃夜宵,黄某某因争抢桌子一事与张某辉发生纠纷,黄某鑫、黄某桄、黄某发、黄某贝、黄某豪、黄某华、黄某标等人遂持凳子、砂锅等工具,黄某某持刀对黄某东、许某鑫、张某俊进行殴打,致使黄某东、许某鑫及张某俊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东、张某俊、许某鑫身体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标、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均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延藩
检察官助理:谢炜博
2020年11月2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八册、补充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 五块、《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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