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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沅江市******村民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10月9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体内藏毒方式携带毒品自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至景洪市后欲乘机前往成都市。当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西双版纳机场候机大厅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告人黄某某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64砣共计净重352.3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黄某某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52.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晨

2017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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