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郑某某联系商定好毒品交易的价格和地点后,在约定的地点将3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郑某某。
2019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商定好毒品交易的价格和地点后,在约定的地点将60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张某某,并收取张某某在微信上转账的600元。
2019年6月4日晚上和2019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欧某某联系商定好毒品交易的价格和地点后,在约定的地点将25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欧某某。
2019年6月5日晚上,罗定市公安局民警通过线报部署诱捕被告人黄某某,由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向黄某某购买200元毒品氯胺酮,并约定好毒品交易地点。随后,办案民警在本市**街道**酒店对面一巷子将正在等候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可疑毒品,经称量净重0.96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进水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碟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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