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0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村**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路**号楼。曾于2004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金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14时许,在其位于本市金台区**路的家中,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价值100元的海洛因1小包,净重0.11克;当日15时许,黄某某在其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价值900元海洛因1包,净重0.99克;民警于当日17时许在黄某某住所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物证:毒品包装纸;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
5、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王茜
2014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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