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9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11,汉族,小学文化,船舶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 年1 月24 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远望号”船担任驾驶员,与船主程某某算工资时谎称其儿子结婚钱不够向程某某骗款15000 元。
2、2018 年2 月1 日,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程某某再次谎称其儿子结婚钱不够向程某某骗款10000 元。
3、2018 年2 月1 日,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万国****”船水手王某某,谎称其儿子结婚钱不够向王某某骗款5000 元。
4、2018 年2 月1 日,“翔宇**** ”船船主管某某因船舶需要驾驶员,在获悉其同乡程某某准备将“远望号”船出售后,从程某某处获取被告人的黄某某联系方式。2018 年2 月2 日,管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希望其在2018 年2 月25 日(大年初十)后前往“翔宇**** ”船担任驾驶员,被告人黄某某同意。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后,被告人黄某某慌称其儿子结婚钱不够向管某某骗款5000 元。
5、2018 年2 月初,“宝旺** ”船船主陈某某联系黄某某,希望其在春节后前往其“宝旺**”船担任驾驶员,双方约定好工资后黄某某同意。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后,被告人黄某某慌称其儿子结婚没钱用向陈某某骗款5000 元。
6、2018 年2 月,“豫信货*****" 船船主陈某某联系黄某某,希望其在春节后前往“豫信货***** ”船担任驾驶员,被告人黄某某以过年没钱预付工资的理由向陈某某骗款3000 元。
7、2018 年3 月,“翔宇**** ”船船主管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询问情况,被告人黄某某谎称自己将要赶往“翔宇**** ”船,希望管某某给予车费、香烟费等向管某某骗款1000 元。
8、2018 年3 月,被告人黄某某联系陈某某表示自己将到其他船上工作,希望陈某某给予500 元给他作为路费,并承诺工作后一并偿还。2018 年3 月31 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500 元至黄某某微信。事后,被告人黄某某以儿子刚结婚、最近开销较大、没有赚到钱等理由拒绝还款。
9、2018 年4 月25 日,被告人黄某某谎称手机没话费为由向王某某骗款100 元。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管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退回了诈骗赃款,并取得了五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管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许某、黄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赟
2020年5月13日
附: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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