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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5********,壮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港北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贵港市长春邦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位于港南区八塘镇黄村苏湾港B**4仓库工作期间,采取以市场价从公司购买玉米然后低价卖给客户的方式,博取客户的信任,之后以购买玉米需提前支付定金、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0.5万元,李某某人民币20.6万元,陈某某人民币2.05万元,梁某某人民币2.4185万元。所得赃款一部分被黄某某用来填补公司的玉米货款及还赌债,剩下的钱被其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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