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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家园**栋**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因看中合肥市经开区双创园食堂一楼西北角处的一个店铺门面,遂与该店铺房东沈某某联系欲承租并支付定金1600元。后因黄某某所做生意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经营范围,沈某某没有与黄某某签订租赁合同,也不予退还定金。黄某某为了要回定金便发布消息对外租赁此店铺,被害人张某甲得知后与其联系想要租赁此店铺。黄某某谎称该店铺是其老大公司的,现在老大转让店铺要收取4万元店铺转让费(装修费用),并称4万元由其代为收取后再转给其老大。张某甲信以为真,按照黄某某的要求,7月14日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向黄某某支付2万元。次日黄某某带张某甲找到房东沈某某,并向沈某某隐瞒收取张某甲店铺转让费一事,张某甲与沈某某签订店铺租赁协议后,又通过微信转账向黄某某支付剩下的2万元店铺转让费。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黄某某退还4万元给张某甲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4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海燕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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