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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可以“刷单”赚佣金为名,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刘某某联系,并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和QQ好友。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提供了一个网址链接,谎称通过在该网站上充值“刷单”可以赚取佣金,欺骗被害人刘某某通过该网站充值至黄某某指定的账户。被害人刘某某于是先后两次共转账6000元人民币至被告人黄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7200************);并转账5000元至被告人黄某某指定的平台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05200********,户名黄**);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11000元据为己有。

2019年12月21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北镇群力路**五金店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欧阳海明

2020年4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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