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使用“wan2******”、“jse2******”两个微信号,假意与被害人王某某谈恋爱,以吃饭、充话费、买衣服、请同事喝奶茶、路费、住宿费等理由,采取名借实骗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共146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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