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芬,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某某黄圃镇鹅头—街18号之一。2010年3月12日因赌博被中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二百元。2019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芬到中某某东区翠闲廷L栋502房给被害人谢某可做保姆。因谢某可刚做过手术,相信封建迷信而向被告人黄某甲芬咨询关于堕胎、求神等事宜,被告人黄某甲芬利用谢某可相信封建迷信,假扮神婆与谢某可聊微信,编造谢某可被“五鬼缠身”等借口要求谢某可陆续转钱人民币24430元某某买金项链、玉观音(经鉴定,共计人民币15980元)来做法事而将这些财物骗走,共计人民币40410元。
2019年8月12日,公安人员接到谢某可报警后赶至上述502房某某被告人黄某甲芬抓获,并缴获金项链一条、玉观音一个及在被告人黄某甲芬的手机微信中扣押人民币8627.36元。破案后,上述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能缴回。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芬如某某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芬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芬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芬现被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 视听资料3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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