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被贵溪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十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市**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从本市**区**房8号商铺棋牌室出来后,坐在路边叶某某的车内聊天,看见一女子从停放在棋牌室门口的被害人刘某某的汽车(车牌号赣******)后备箱拿了烟后,未上锁。二人在发现该车后备箱内有物品后,经协商,由叶某某把风,黄某某负责从车后备箱内将物品盗走。二人分两次盗得软盒“和天下”牌香烟34包、软盒“中华”牌香烟18包、现金人民币6890元。之后,叶某某驾车将所盗财物带离现场,黄某某则留在现场观望情况。当晚21时22分左右,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车内财物被盗,遂拨打报警电话并查看棋牌室隔壁店铺监控视频,黄某某见状便离开现场。刘某某在查看监控后认出了叶某某,经刘某某电话联系,叶某某于当晚自行返回棋牌室,将所盗香烟、现金1890元返还给刘某某。黄某某于同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0.13元。案发后,黄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收款收据、领条、谅解书;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叶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黄某某、叶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俊
检察官助理:潘嗣坚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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