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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17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桂阳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玉珍,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桂阳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 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桂阳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谭玉珍、黄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谭玉珍在上家某男子(另案处理)的联系介绍下至海南省三亚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并进行出售,每日可向上家领取人民币70元的伙食费,办成后的营业执照出售后还可另外收费。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海南办理了“海南平绍贸易有限公司”、“海南鹏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谭玉珍办理了“海南财顺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营业执照,两人均将办理的营业执照出售给该上家。其中被告人黄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谭玉珍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谭玉珍在万某某(另案处理)的联系介绍下至义乌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经双方事先约定,该三人每人每天可领取人民币70元的伙食费,办成后的营业执照出售给万某某后还可另外收费。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义乌办理了“金华市吾裕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誉玉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鸣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亿依广告有限公司”、“金华市哲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义乌市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顶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谭玉珍办理“金华市史飞建材有限公司”、“义乌市珍鸣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宇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市凡鸣运输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黄某乙办理了“金华市裕承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誉聚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鹏玉建材有限公司”、“义乌市顾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义乌市世路运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营业执照,三人均将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出售给万某某。其中被告人黄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谭玉珍从中获利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黄某乙从中获利人民币2500元。

3、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谭玉珍在上家某男子(另案处理)的联系介绍下至广东省深圳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每日可向上家领取人民币70元的伙食费,办成后的营业执照出售给上家后还可另外收费。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办理了“深圳市百菲达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默游戏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爱金宝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谭玉珍办理了“深圳市博迅维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启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和音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黄某乙办理了“深圳市丁丁脆快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建达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妙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营业执照,三人均将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出售给该上家。其中被告人黄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谭玉珍从中获利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黄某乙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登记情况、释放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谭玉珍、黄某乙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谭玉珍、黄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玉珍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谭玉珍、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谭玉珍、黄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谭玉珍、黄某甲、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13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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