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由“张老板”(另案处理)提供的一辆车牌为桂A92****的黑色大众迈腾小车,为“张老板”从广西有偿运输香烟至广东中山。当日15时许,“张老板”让黄某甲、黄某乙改运输地点至广州。至17时许,二人驾车到达广州绕城高速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路政人员经查问情况发现车上有大批香烟后即联系民警。当日19时许,民警在广州绕城高速顺德伦教路段(G1508南二环高速东行95+500)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并查获上述涉案车辆、假车牌、遮挡车牌布、车牌贴以及1436条香烟等物品。经查,该批香烟的销售价为83350元。
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涉案的100条红双喜(听装南洋相关风景纪念版)、100条红双喜(硬南洋9mg)、636条红双喜(硬南洋)、23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授权版)为真品香烟。利群(硬新版)、牡丹(硬新金细支)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85条真龙(硬蓝英文警语版)条包和盒包上卷烟信息及警语均为英文字样、35条阿诗玛(授权版)条包和盒包上印有“授权生产”字样,因检测站无实物对照样品,目前无法接受委托检验。上述涉案物品应认定为走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受雇为他人运输香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检察官助理:云凯欣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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