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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96********,壮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03月0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百色市**医院**部时,发现**部一楼停车位处有一辆灰色雅迪电动车钥匙未拔出,遂起贪念将车某某偷走。被告人黄某某将电动车驾驶到百色市右江区**园**巷的摩托车配件店内,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车某某出售。当日16时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百色市右江区发展与改革局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371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屈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车某某转让协议、行驶证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在百色市**医院**部楼下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车。

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时23周岁,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聃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765****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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