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24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自2020年5月25日至6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抖音APP软件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9月1日黄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张某某的手机向自己微信转账45000元,黄某某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和消费。
被告人黄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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