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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三楼游戏机室,盗走被害人余某某的一台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3元,以下币种同)。同日16时许,黄某甲又在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伍某某的三包跳跳糖(无法核价),随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破案后,赃物已起回并发还余某某、伍某某。

2018年2月24日,黄某甲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 2019年10月13日4时许,黄某甲去到顺德区大良街道**夜市**烧烤档,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条电线、一个公牛牌电器原件、一个创继牌插座、一个超宝牌插座(经鉴定共价值115元)。

破案后,赃物均已起回并发还吴某某。

3. 2019年10月28日4时许,黄某甲去到顺德区大良街道**夜市**烧烤档,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妻子的一个腰包(无法核价),内有现金552元。

破案后,赃物、赃款未能起回。

4. 2019年10月31日5时许,黄某甲去到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路**烧烤店,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的一个行李袋,内有廖某某身份证、护肤品、衣服(均无法核价)、一只聚利时手表(经鉴定价值242元)。

破案后,涉案手表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他赃物无法起回。

综上,黄某甲盗窃四次,金额共计1392元。

2019年11月7日,公安民警在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24米路交通灯处抓获黄某甲。

案发后,黄某甲的家属赔偿吴某某3000元,赔偿廖某某520元,吴某某、廖某某均表示谅解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3. 勘验、辨认笔录;4. 鉴定意见;5. 物证;6. 书证;7. 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二年四月九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58*******;

2. 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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