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9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某某商行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7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镇**球场东侧**市场1*1、1*2商铺经营龙某某商行,2016年4月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20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向到其店铺兜售香烟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大量卷烟,存放于**市场*号楼首层仓库内及其粤E11****汽车内。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联合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在龙某某商行内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并在上述仓库内以及粤E11****汽车内查获黄鹤楼(硬金砂)、芙蓉王(硬)等14个品种共计1520条卷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2221.60元)。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冠男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栋**房,联系方式 136****087或136****330;
2.卷宗3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张槎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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