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6********,汉族,高中文化,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该区**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至7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向同在常德**新材料公司上班的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向其介绍女朋友,并告诉张某某对方的姓名叫“肖某某”,住在自己家隔壁,并给张某某看了一张“肖某某”的照片,还要张某某添加了一个系黄某某本人所有的QQ号。后黄某某通过该QQ以“肖某某”的名义与张某某在网上谈恋爱聊天,多次以买东西、吃饭、住院为借口找张某某要钱,张某某向黄某某的该微信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30344元。
2、2020年6月29日,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在被告人黄某某的陪同下到樟木桥派出所报案。在报案完返回公司的途中,黄某某虚构有朋友的叔叔在常德市公安局当领导,可以帮忙打点让派出所尽快办案,并保证能追回被诈骗钱财的百分之八十左右为由,索要张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将所得赃款35344元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QQ、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收条及谅解书;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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