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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431993********,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新疆尉犁县**镇**室,务农,无前科。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0时左右,尉犁县**社区干部买某某在尉犁县**镇组织社区居民打扫卫生,得知被告人黄某某不配合,见到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白色SUV汽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遂向其招手示意停车,被告人黄某某见状,遂故意开车撞向买某某,将被害人买某某撞倒,见其起身又掉转车头继续开车撞向买某某,后被周围赶来的群众驱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买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龚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对黄某某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议提起公诉。

此致

尉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丽、张燕丽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尉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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