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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陈某某(审查起诉)等人到崔某某所经营的**公寓开了**房入住,凌晨3时许,黄某某出来要求崔某某开桌球台给他们玩,因怕影响其他客人休息,崔某某就拒绝了黄某某的要求并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解释。但过10分钟后,黄某某等人就从房间出来围住崔某某并质问为什么不开桌球台给他们玩,并对崔某某实施殴打,在崔某某老婆梁某某拦架时,崔某某就跑出**公寓逃到亲戚家躲藏。然后黄某某等人追赶崔某某,但没追上。之后,黄某某等人对崔某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浙J77****的**小轿车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鉴定,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小轿车损失价格为26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多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5月2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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