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对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遂溪县**镇**村于2013年10月7日,召开**村村民**、村**、村**及**村籍的**村委会干部扩大会议,会议表决通过**村土地调整方案。但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均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及黄某庚(在逃,另案处理)、黄某辛等人对土地调整方案不满意。
**村计划第二次土地调整时间定于2013年11月22日,当天8时许,黄某戊、黄某乙、黄某丁、黄某己、黄某丙、黄某某、黄某庚、黄某辛等人在**村歌楼处拉横幅、贴公告,阻挠土地调整,村民黄某壬撕了公告,黄某戊、黄某乙、黄某丁、黄某己、黄某丙、黄某某、黄某庚、黄某辛等人与黄某壬争吵,黄某丁与黄某壬相互推扯,黄某癸在拉出黄某壬时,被黄某庚、黄某某等人用拳脚殴打,黄某丁、黄某乙、黄某己用拳脚殴打黄某壬,黄某癸与黄某庚对打时,被黄某丁、黄某某、黄某辛殴打。黄某癸的伤情于2013年11月27日被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黄某某到案后,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一直做无罪辩解并拒绝签收受害者黄某癸的伤情鉴定结论。
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归案后,已多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已没有再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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