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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94号 

被告人黄某某,1992年****,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委会**曾于2019年8月21日犯非法拘禁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的家中装修的KTV房内,容留了曾某某、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多人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和奶茶(甲基安非他明),直至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毒品7小包等物证;

2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容留曾某某、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多人在家中装修的KTV房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和奶茶(甲基安非他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检察官助理:罗少正

2020年722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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