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镇往横石水方向行驶至252省道17KM+300M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发生自翻,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认定为黄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对其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11.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黄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望权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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