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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合肥市蜀山区****公馆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7时33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渝******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经开区**镇**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农贸市场门口时,轿车右前部碰撞到前方由南向北步行至此的被害人周某某,致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6日死亡。经鉴定,死者周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认定,黄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3. 证人张某某、康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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