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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下半年始,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赚钱,在明知对方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微信、手机号等信息售卖给林某某(因涉嫌多次的诈骗犯罪,已被列为网上逃犯),从中获利人民币7 800元。

2018年12月下旬,林某某使用黄某某的个人信息,以售卖劳力士手表的名义,从被害人董某某处骗取了人民币109 000元,而后林某某让黄某某帮助取钱,并承诺将取款金额的30%作为“好处费”。黄某某明知该钱款系林某某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同意帮助对方取现。2018年12月26日上午某时,黄某某在山西省运城市工商银行网点办理了补卡业务,并在该网点和另一个工商银行网点的柜台分两次取走现金人民币105 000元并私吞。

2019年5月21日17时许,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福建省南安市,在当地民警的协助下,将黄某某在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银行卡转账流水记录、轨迹信息;

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帮助提取、转移,情节严重,妨害了司法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

2020年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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