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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苍溪县********号,务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乐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乐都区公安局决定,依法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海东市乐都区**地下综合管廊PPP施工项目中人工劳务工程,后黄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拖欠了4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41310元。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9日分别向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黄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10月25日前支付劳动者工资,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将14万元劳动者工资暂存至劳动监察大队,但黄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致使民工工资未能顺利发放。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6日,黄某某将其拖欠的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完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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