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0********,汉族,小学文化,广西柳州市**县人,住廉江市高桥镇**村黄**住宅,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上旬至4月24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廉江市高桥镇**村其经营的小卖部处开设“三公”赌场抽头渔利,每次从中抽取约60、70元人民币的“水钱”,共获利约600至700元人民币。2019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及赌博人员张某某、梁某某、黄某甲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16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卷和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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