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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街**巷**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16时许、2020年3月26日14时许、2020年3月29日14时许三次在其住处阳江市海陵区**镇**街**巷**号**大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丹

                              检察官助理 张闰婷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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