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某某石油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大兴路派出所接报警,在桃园北路与大兴东路十字东有一男子醉酒倒地。大兴路派出所民警赵某某与辅警杜某某出警,对醉酒倒地的被告人黄某某实施救助,其间,黄某某挥拳打在杜某某下颚,又推倒民警赵某某,用胳膊勒住赵某某的脖子,致杜某某、赵某某受伤,后民警在过路群众的帮助下控制住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视频资料;3.证人安某某、朱某某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宇洪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材料四页、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