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08月28日09时3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悬挂“场(厂)内粤E10****”号牌的叉车沿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大道由马村往现龙村方向行驶。行至北滘马龙路段现龙大道现龙市场对开时,黄某某驾驶悬挂“场(厂)内粤E10****” 号牌叉车采取制动措施,导致叉车发动机熄火后车辆失控,撞向现龙市场门口处卖菜的被害人张某某摊档,造成了财物损坏及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黄某某所驾驶的悬挂“场(厂)内粤E10****”号牌叉车发动机不合格、行驶系统不合格。该车在紧急制动时,发动机运行性能不稳定,发动机会出现自动熄火;该车发动机出现熄火后,脚踏制动器无法发挥制动效果且方向机逐渐失去转向能力。
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上道路行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驾驶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操作不当。黄某某驾驶叉车在道路上以转移为目的,其具体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赔偿协议,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赔偿款人民币320000元及医疗费人民币6831.44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4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物现暂扣,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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